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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茅恩惠与余菊芳、黄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恩惠,余菊芳,黄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878号原告:茅恩惠,女,1943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山西路422-8号。被告:余菊芳,女,1940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溪岸东路155号301、302室商品房。被告:黄安祥,退休干部,住天台县溪岸东路155号301、302室商品房,系余菊芳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恩惠与被告余菊芳、黄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恩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茅恩惠承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