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74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