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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74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