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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阿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顺秦与金塔县中东石棉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秦,金塔县中东石棉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顺秦,男。被告金塔县中东石棉矿。法定代表人祁发贵,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秦与被告金塔县中东石棉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秦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永华应给付被告金塔县中东石棉矿的矿山承包费13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顺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永华暂停给付被告金塔县中东石棉矿矿山承包费130000元。如张永华要求给付,交由法院提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