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金宝根与郑富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根,郑富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金宝根。被告:郑富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根诉被告郑富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根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宝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