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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敏、王雷、王明兰与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吕战武、靳晓燕、王莹、王长江、王志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64号申请人王敏、王雷、王明兰与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吕战武、靳晓燕、王莹、王长江、王志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091号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中字第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088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战武已履行19670元,户县运输公司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其账户已被户县人民法院冻结,吕战武下落不明,而被申请人靳晓燕等四人同是权利人,故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执字第76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