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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陈××、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55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魏××。被告:陈××。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陈××、蒋××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