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陈××、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55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魏××。被告:陈××。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陈××、蒋××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