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长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忙锁与高荣利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790号周忙锁与高荣利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6)长执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随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本原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元月,周忙锁申请恢复执行。2007年7月3日,申请人领取了最后一笔执行款700元,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