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象山××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塑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象山××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塑胶有限公司,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史甲。被告:象山××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村。法定代表人:欧×。被告:宁波××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史乙。被告: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象山××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塑胶有限公司、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975元,减半收取9487.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