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国安与杨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安,杨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张国安,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林城镇泥斗村张家自然村22号。被告杨忠喜,住长兴县二界岭乡二界岭村老虎窠自然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安诉被告杨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安于2009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安撤回对被告杨忠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张国安负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