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文强与俞辛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强,俞辛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568号原告:朱文强,南湖区东栅街道雀墓桥村腰泾港38号。委托代理人:沈菊生,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辛幸,市南湖区杨柳湾公寓3幢204室。原告朱文强与被告俞辛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晖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强委托代理人沈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辛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强起诉称,200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09年5月14日偿还。事后,一直未归还。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起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另行计算)。被告俞辛幸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09年5月14日归还。被告未举证,也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另行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够证明有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归还日期2009年5月14日,若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等。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归还并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辛幸归还原告朱文强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0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俞辛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晖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