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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亦标与范泉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亦标,范泉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潘亦标,越城区偏门跨湖桥直街37号。被告范泉富,越城区望花畈西区14幢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亦标诉被告范泉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亦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信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