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吴××、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吴××,李××,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倪××。被告:吴××。被告:李××。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吴××、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吴××、王向群的财产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李××、董××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