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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牟××与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洪××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牟××。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与被告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牟××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