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牟××与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洪××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牟××。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与被告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牟××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