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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锡林与黄锡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林,黄锡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黄锡林,经商,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青塘村金峰巷36号。(身份证号:33262719800621035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锡聪,经商,环县玉城街道西青塘村陈家一弄2号。(身份证号:××204070357)原告黄锡林与被告黄锡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9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叶宝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锡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智勇、被告黄锡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锡林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堂兄弟关系。2009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黄锡聪辩称,出具借条属实,但款项是潘其林借的,是原告要求我出具的,事实上我没有借款,既然条子是我出具的,我同意承担一半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堂兄弟关系。2009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此款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系潘其林所借的,并非本人所借,其愿承担一半的债务。本院认为,即使该款项如被告所说的系潘其林所借,被告也明知,还同意出具借据,可认定其承认了该债务。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行使的民事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锡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黄锡林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锡聪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