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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钟永强与钟纪昌、张阿二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强,钟纪昌,张阿二,钟菊英,钟菊香,钟阿调,钟兴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367号原告:钟永强。委托代理人:施国清、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纪昌。被告:张阿二。被告:钟菊英。被告:钟菊香。被告:钟阿调。被告:钟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强诉被告钟纪昌、张阿二、钟菊英、钟菊香、钟阿调、钟兴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钟永强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