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陈国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陈国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118号。代表人:王剑雄,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艳,分行职员。被告:陈国强。:湖州市吴兴区朝阳新村10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8101004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陈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撤回对陈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