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霍民一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1453号原告:刘某被告: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