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霍民一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1453号原告:刘某被告: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