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冷忠、徐辉与徐辉、任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忠,徐辉,任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冷忠,街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4006141813。委托代理人:陈宏彪,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辉,村里江自然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02082110。被告:任美芳,路西村里江自然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忠与被告徐辉、任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忠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忠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忠撤回对被告任美芳的起诉。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宁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