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德炎与潘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德炎,潘文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章德炎。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环城东路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602180614。被告:潘文汉。湖州市吴兴区红丰新村79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02194902180413。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德炎与被告潘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德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德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德炎撤回对潘文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章德炎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