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09号原告:叶××。被告:叶×。原告叶××为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睿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09年3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借款14000元,并于2009年3月31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的小写借款金额14300元包括实际借款14000元和估算的利息300元。经催讨后,被告尚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3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共计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调查终结前,原告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被告叶×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叶××人民币壹万圆整另加人民币肆千整。共14300元。借款人:叶×2009年3月31日”,证明被告叶×向某告借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叶×向某告借款14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借条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根据庭审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叶××与被告叶×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叶××借款人民币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叶×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审判员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附:执行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