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丁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丁某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