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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丁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丁某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