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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靓与朱东红、李益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靓,朱东红,李益明,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2号原告虞靓,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3栋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黄健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3组。被告朱东红,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07号603室。被告李益明,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东路16号浙江佰耐钢带有限公司内。被告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李益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靓与被告朱东红、李益明、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虞靓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虞靓承担。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