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章小东与周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东,周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章小东。被告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东诉被告周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小东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小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章小东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