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许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许才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27号原告陈建波,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沙门村镇前路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金娇,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玉环县沙门镇沙门村镇前路12号。被告许才忠,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灵门村港灵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波与被告许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才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波撤回对被告许才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陈建波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