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726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原告钱××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武文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