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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726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原告钱××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武文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