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与谢甲、谢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谢甲,谢乙,嘉兴市××有限公司,魏×,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冯××、沈×。被告:谢甲。被告:谢乙。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乙。被告:魏×。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谢乙、嘉兴市××有限公司、谢甲、魏×、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乙、嘉兴市××有限公司、谢甲、魏×、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乙、嘉兴市××有限公司、谢甲、魏×、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