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寿建与施忠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忠钦,黄寿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忠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凌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寿建。上诉人施忠钦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林阳、徐燕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系曹娥街道江滨新村15幢1单元6楼邻居,双方所住房屋均为跃层式住房,经双方跃屋均可通楼层屋面,该楼层屋面为单元共用屋面,在黄寿建卫生间上方的楼层屋面上放置有单元共同水箱一只,现该水箱因楼道供水进行了“一户一表制”改造后而搁置不用。现施忠钦在该水箱上方放置了太阳能热水器一只,施忠钦因房屋装饰和屋面防渗漏,对房屋部分墙体和所居住房屋上方的楼面进行了改造。黄寿建为了屋面防渗漏也对所居住房屋上方的楼面进行了防渗漏改造,但在黄寿建所居住的卫生间上方经防水处理后仍然有渗漏现象,黄寿建认为该渗水的主要原因是在卫生间上方的水箱部位因底部人进不去,而未做防水处理所造成,要求对水箱进行拆除后进行防水处理或在水箱上方加盖尖顶彩钢板以防渗漏,因在水箱上方施忠钦搁置有太阳能热水器等原因等无法实施,为此黄寿建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要求解决卫生间渗漏问题,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处理均无果。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之间应当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而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对于一方所有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黄寿建因卫生间渗漏而要求对楼层屋面上的公共水箱部位进行修缮,其理由正当,作为相邻一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施忠钦在该公共水箱上放置太阳能热水器不仅对黄寿建的维修造成了妨碍,而且作为对共用部位的使用上施忠钦也超过了合理的使用范围,因此,黄寿建要求施忠钦拆除水箱上方的太阳能热水器并协助黄寿建维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黄寿建要求施忠钦恢复房屋承重墙体,恢复屋顶下水坡度并重置下水管道排水口的诉讼请求,因黄寿建未能举证证明黄寿建卫生间的渗水以及改建公共下水管道所支出的费用是由施忠钦的行为所造成,故因为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施忠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虞市曹娥街道江滨新村15幢1单元楼层屋面公共水箱上方的太阳能热水器,并协助配合黄寿建对其房屋内卫生间的渗漏进行修缮。二、驳回黄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施忠钦负担。二审宣判后,上诉人施忠钦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份屋内渗水的摄像资料确认由屋顶公用水箱引发,缺乏事实依据。2、上诉人在公用水箱上搁置热水器多年,其他业主均无异议,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超过了合理的使用范围”要求拆除属于公权力的滥用。3、被上诉人明显恶意诉讼。双方关系多年紧张,拆除热水器是无理要求,一审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被上诉人黄寿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上诉人搁置于水箱上的太阳能热水器对被上诉人卫生间的渗漏修缮造成了妨碍。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供。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邻居,自应和谐相处,消除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或矛盾激化的因素。被上诉人因卫生间渗漏要求对屋面水箱处进行修缮理由正当,上诉人应予以配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屋顶一侧水箱处搁置太阳能热水器本已过分,在被上诉人因修缮需要要求其拆除热水器的请求提出后不予配合更属无理。根据双方陈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年矛盾,因热水器也引起过争执,此物不除,矛盾难消。上诉人拆除热水器,毫不意味着在双方的争执中处于下风,实为睦邻之举,对双方均有益处,何乐而不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施忠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