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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河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告盖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巿河口区支公司、被告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巿河口区支公司,刘某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河商初字第271号原告:盖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巿河口区支公司,驻东营巿河口区海宁路208号。负责人宁尚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巿河口区支公司、被告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09年9月18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年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