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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34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与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3489-3号原告:韩××。被告:郑××。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顾保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