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34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与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3489-3号原告:韩××。被告:郑××。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顾保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