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威环委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汽车制造总厂乳山改装厂与宫竣青购销车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威环委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汽车制造总厂乳山改装厂。法定代表人宋修富,厂长。被执行人宫竣青,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车辆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3日以(1999)乳白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被告欠原告购车款28万元,扣除被告尚在原告押金3万元,余款25万元,被告于1999年8月24日前付14万元,1999年11月30日前付2万元,1999年12月30日前付2万元,2000年2月1日前付3万元,2000年3月1日前付4万元,在交付最后一笔车款的同时,原告按合同规定将车辆一切手续交付被告。现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海市中级��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竣青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车辆的上牌手续已无法办理,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乳白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建军审判员  马志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