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永明与朱守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明,朱守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朱永明。委托代理人:张宏、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守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明与被告朱守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明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朱永明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