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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中介有限公司与张××、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中介有限公司,张××,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24号原告:慈溪市××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甬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张××。被告: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