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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徐×、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俞××,上××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928号原告:张××。被告:徐×。被告:俞××。被告:上××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俞××、上××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对其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