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徐×、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俞××,上××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928号原告:张××。被告:徐×。被告:俞××。被告:上××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俞××、上××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对其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