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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轩亮与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尤宽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马轩亮,尤宽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涛。委托代理人梁养正,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轩亮,西安旭东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俊江,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尤宽帅,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司机。上诉人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西安至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