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平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朱××。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