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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俞×。被告项××。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收取计人民币41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