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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缝纫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缝纫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9号原告:慈溪市××缝纫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林镇××号。法定代表人:高××。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缝纫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缝纫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尼森缝缝纫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