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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谋诉被告陕西盛秦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谋,陕西盛秦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张谋,女,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贵金,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陕西盛秦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谋与被告陕西盛秦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谋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谋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谋承担。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