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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余××。被告:凌××。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诉被告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据原告称被告凌××系安徽省巢湖市人,原住瑞安市花园新村,现具体住址不明,原告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身份。再者,若被告凌××系安徽省巢湖市人,原告应向安徽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身份不明,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本院予以立案审理有误,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五十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