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77号原告: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村。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