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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77号原告: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村。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杭州市××××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