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草有限公司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草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浙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门。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大道××路口(02)。被告: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草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孙××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孙××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200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