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桐乡市××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桃××区。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桐乡市××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村。法定代表人: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以双方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条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14元,由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磊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