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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丁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君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1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君飞,赤城街道栖霞东路九巷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丁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