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1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佰明与潘生权、王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佰明,潘生权,王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1582号原告:郑佰明。市吴兴区妙西镇渡善村南平洋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661012521。被告:潘生权。吴兴区杨家埠镇康山村下丁家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810041634。被告:王冲林。吴兴区杨家埠镇严家坟村石羊头5号,公民身份号码:××8284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佰明与被告潘生权、王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佰明已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