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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1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佰明与潘生权、王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佰明,潘生权,王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1582号原告:郑佰明。市吴兴区妙西镇渡善村南平洋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661012521。被告:潘生权。吴兴区杨家埠镇康山村下丁家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810041634。被告:王冲林。吴兴区杨家埠镇严家坟村石羊头5号,公民身份号码:××8284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佰明与被告潘生权、王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佰明已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