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吕天德与陈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德,陈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吕天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太平村轴头港34号。被告陈凯,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隐龙山庄金龙苑39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德与被告陈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吕天德承担。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