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与施××、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施××,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92号原告:赵××。被告:施××。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施××、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姚××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赵××承担。审 判 长 沈 永 标审 判 员 张 忠 员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银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