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侬诉被告孔春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侬,孔春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65号原告张玉侬,女,192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青云,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孔春华,男,192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韶华,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侬诉被告孔春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侬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交2000元,剩余10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陈五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