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俞××、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俞××,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叶××。被告:俞××。被告:范××。原告叶××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俞××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时依叶××的申请追加范××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范××经本院公告或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诉称:2006年12月,被告俞××以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4月30日归还。之后,俞××于2007年5月以茶叶款抵1万元并归还现金1万元,叶××为此出具收条一份.但俞××至今未归还余款8万元。被告俞××与范××系夫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俞××、范××共同归还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俞××、范××未作答辩。原告叶××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俞××于2006年12月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俞××向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30日。被告俞××、范××未提交证据。被告俞××、范××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叶××提供的证据,经本院调查核对原件,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俞××于2006年12月向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30日等事实。综上,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12月,俞××向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30日。但借款到期后,俞××仅归还2万元,余款8万元至今未还。另查明,范××系俞××的妻子,两人于2008年2月1日方离婚。本院认为,俞××向叶××借款10万元,有俞××向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俞××仅归还2万元,余款8万元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现叶××起诉要求俞××归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范××系俞××的妻子,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其与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叶××要求范××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俞××、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范××归还原告叶××借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俞××、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950元,由俞××、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