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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信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信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年大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光,原告单位业务员。被告:浙江信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信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到诉讼时间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