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英明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商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商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英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商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号金宇园*幢***室。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唐建刚,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英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季小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商盈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英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伟、陈键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唐建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建红到庭参加询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间存在实际的连续交易关系并不相符;对连续交易买卖关系的履行情况未进行全面审理,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退还给上诉人绍兴商盈服饰有限公司。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